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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咖資訊交換 大陸恐難納入

2017-08-29 工商時報 記者/劉懿慧

圖 / 取自網路

 

 

我國在今年5月通過《稅捐稽徵法》修正草案,訂定資訊交換法源依據,但此法卻排除中、港、澳,其中,港、澳部分可能從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」中修正補足,但中國大陸部分,因兩岸協議監督條例「卡關」下,要完成資訊交換恐困難重重,我國稅局也難以掌握台商大陸所得。

 

在中國大陸部分,官員表示,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必須建構在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25條之2的通過,但兩岸租稅協議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5條之2皆需建構在兩岸監督條例下,因此必須先使兩岸監督條例通過,才能審議兩岸租稅協議和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。在政治因素下,將大陸納入資訊交換,恐遙遙無期。

 

而香港、澳門雖可從修改港澳關係條例中進行授權,但我國與港澳洽簽模式,是參照兩岸租稅協議模式,要有協議跟授權法源才可執行,且早期許多商人因政府法令要求而透過香港投資大陸,因此財政部下半年會與這類透過第三地登陸的台商進行溝通、了解意見,同時也同步研擬租稅協定與資訊交換相關規定,完成後一併送入立法院,目前已有初步架構。

 

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,中、港、澳若遲遲未納入資訊交換範圍,台灣稅局將無法掌握台商在大陸所得或在港澳的海外所得;此外,兩岸租稅協議未通過,兩岸沒有溝通管道,也容易導致台商有被雙重課稅的風險。

 

至於資訊交換的第二層法治,包括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」以及「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」。官員說,針對金融機構進行資訊交換作出相關規範的辦法8月初已預告,受影響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、人壽保險、券商、投信等,外商銀行在台分、子行也落入範疇,預計2019年實施,並將在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。

 

而後者為主管機關在審查資訊交換的案件,及提供資訊給他國時應遵循的程序,預計9月初預告法案。官員表示,這兩個辦法皆會在預告期內徵詢民眾意見,在12月中旬出爐正式施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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