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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版肥咖法案 中國、香港、澳門排除適用

2017-11-15 經濟日報 記者/蘇秀慧

圖 / 取自網路

 

 

台灣CRS的法源依據是「稅捐稽徵法」第5條之1第6項,立法當初已將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排除適用。外界高度關注政府是否修訂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、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」,將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納入適用範圍。

 

CRS主要目的是搜尋「非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」,未來金融機構必須依據執行盡職審查的結果,將屬於財政部公告的國家或地區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,申報予財政部,再由財政部與締約國進行資訊交換。

 

目前財政部也已完成「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」,草案並已完成預告,近期將發布,包含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實務流程及資訊作業。 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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