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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避稅子法規放寬 實際管理處所有三重點

2017-05-17 20:01 經濟日報 記者/林潔玲

圖/取自網路照片

 

反避稅條款上路遙無期,但財政部仍持續研擬子法規,預計近日發布實際管理處所(PEM)適用辦法,外國營利事業若自行申請適用PEM,原定登記日放寬可追溯至申請日、分配盈餘回台扣繳率規定等,同時也訂定KY股的排除條款、3年內稅局查核認定須經財政部核准。

 

反避稅條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,但上路有三大要件,包括需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、國際間共同申報準則(CRS)、相關子法規完備,但兩岸監督條例持續未通過因此外界預估上路遙遙無期,但財政部仍研擬子法規,近日將訂定發布「實際管理處所(PEM)適用辦法」。

 

根據規定外國營利事業的實際管理處所(PEM)在我國境內,是指須同時符合「作成重大決策者或作成該等決策的處所在境內」、「財報、會計帳簿、議事錄的製作或儲存在境內」及「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」三項構成要件,就須比照我國企業課稅。

 

而財政部近日將發布的PEM子法規重點有三,其一是外企適用PEM程序上,原本研擬經稽徵機關指定辦理登記的登記日起適用,放寬若是自行申請者,可追溯至申請日。同時,外國營利事業分配股東的股利或盈餘,外界擔憂累積的盈餘皆要課稅,因此財政部也規定,自行申請者可以選擇對公司有利的申請日或登記日來適用。

 

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也解釋說,由於外企給付各類所得要比照我國企業,辦理扣繳,若以權利金來看,若是一般非租稅協定國家的扣繳率則為20%,若外企選擇「申請日」較早適用,扣繳率就可適用租稅優惠的10%稅率。

 

而若是分配股東的股利或盈餘,就可選擇登記日適用,宋秀玲舉例說,某公司在2018年7月1日登記為PEM,12月底發股利1千億,在6月31日以前累計盈餘有800億元,公司只需針對「登記日」後的200億元課稅。

 

該辦法的第二重點為KY股的排除條款,考量根據現行金管會法規規定,「KY」股企業須在台召開股東會,或至少設立一名我國籍獨董,可能構成PEM要件,因此也明定若遵循法律義務者不納入判斷構成要件,避免外國營利事業因遵循規範而被認定PEM在境內而須課徵所得稅。

 

第三則是考量過去外界也質疑國稅局會依照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不合理查核認定,因此財政部也訂定該制度上路後,該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,由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的案件,應報財政部核準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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